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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成功置业全攻略 律师提示十大置业要点

http://gz.house.sina.com.cn 2005-11-23 17:57 深圳特区报

  要点一:细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载明了土地用途、使用年限等,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房产资料,所以购房前要仔细查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将合同复印后作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一个附件。

  在查看土地使用合同时:

  一是要审查土地的转让用途,看其载明的土地用途是不是符合房屋建设条件。一般房屋建设用地用途为商住用地,工业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等用途的土地一般不宜修建住宅;

  二是审查土地的使用年限。由于土地转让在先,楼盘修建在后,所以查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期限,对于了解自己所购房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土地转让后长时间没有修建销售的楼盘有可能是烂尾楼,如发现这种情况,应认真查明原因,防止买到烂尾楼;

  三是审查土地规划情况。在购楼时,土地使用合同上一般附有该幅土地的规划、土地使用要求、主体建筑物的性质、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建筑层数、绿化比率、建筑间距等重要情况,这样就对所购房产的基本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对于防止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或作虚假的宣传陈述都可有据可查,发生纠纷后便于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是审查土地的受让人。土地受让人与该房产的出售人是不是一致,如果不一致要查明原因。五是审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否交清,如果没有交清土地使用转让金则会对今后土地的使用带来纠纷或障碍。

  要点二:不同时间段查看楼盘

  消费者一般都会去现场查看楼盘情况。那么笔者就建议分不同的时间段实地深入房产现场,查看房产的实际情况。可以分白天、夜晚等不同的时间段进行查看,通过查看:一是了解所购房产的视线环境情况。二是了解房产周边的交通、空气、噪音等情况和配套的学校、医院、购物中心等基本情况,以便查明房产周边有无大的工厂、环境噪声、空气污染、出行是否方便等情况,防止给今后生活增加不必要的困难。三是了解周边房产的增值情况,以便于对比选择。

  此外,在现场看楼时,要对开发商的宣传或口头承诺保持警惕。一般在房产销售时开发商均会通过报纸、电台以及现场的资料等进行广告宣传,或在售楼现场由售楼小姐作一些口头承诺。对于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法律上一般认定为要约邀请,但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所以,对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以及售楼小姐的口头承诺,一般要求其写入合同或给予书面的承诺,防止开发商进行虚假宣传或虚假承诺。

  要点三:警惕认购书上的“文字游戏”

  认购书最常见的陷阱是买方会遭遇到认购书上的“文字游戏”。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在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开发商会要求购房者与其签订认购书并要求购房者向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订购房屋的依据。这种金钱在认购书中有的被称为“订金”,还有的被称为“定金”。

  订金是人们对预付款的习惯称谓,是指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在诚信基础上由购房者向开发商先行给付的商品房购房总价款中一部分款项,属于先予履行债务的行为;而交付“定金”是实施的担保行为,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既然是预付款,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在购房者与开发商不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情况下,购房者所交纳的“订金”是可以返还的。

  但是当实际支付了“订金”之后,买方收到的收款收据上注明的很可能是“定金”二字。这样一来,即便认购书上没有约定“订金恕不退还”,收款收据上的“定金”二字也足以让买方伤透脑筋。

  要点四:小心购买合同中的“附表四”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虽属政府监制的格式合同,但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买卖双方可以对买卖合同的条款进行变更、补充及删减。作为买方应当认真阅读买卖合同的正文及附表的内容。对交易产生矛盾的附表四,买方应注意如下问题:

  其一,买卖合同正文部分已约定的权利义务,卖方是否在附表四内进行了变更。例如:变更了房地产的交付条件。买卖合同正文约定的交付条件是“交付使用时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一般系指建设主管部门的“收文回执”);附表四变更为“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取得消防、燃气、电梯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由于房地产的竣工验收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因此,未取得建设部门核发的《收文回执》的房地产是不能交付使用的。所以上述的变更是降低了房地产交付使用的门槛。

  其二,卖方在附表四中将法律法规规定为买方所有的权利约定为卖方所有,卖方即可以买方自愿放弃法定权利方式而取得权利。例如,在附表四中将法定属买方所有的屋顶、架空层、外墙面、广告收益等权益约定为归卖方所有。

  其三,卖方将买卖合同正文没有约定、法律法规也没有具体规定权属的房地产及其附属物以格式条款的方式约定归卖方所有,且决不容进行协商重新约定。例如,地下停车场等。

  要点五:各项费用要算清

  消费者需支付的第一笔款项是定金,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下定时定金数额不宜太高,按照目前的市场行情最多以房价的5%为限;

  其次是首期款,首期按理应当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再交,但深圳房地产市场的习惯做法是先交首期款后签合同,一时恐怕也很难改过来,这就需要业主事先仔细审查一下买卖合同,看大的方面有无条款对自己不利。

  第三就是其他的杂项费用。这一块费用看似不多其实不少,需多加留心。另外,有一些收费名目可能会存在陷阱,如合同及其他资料费、装修管理费等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品住宅的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开发经营者不得超过标价出售商品住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于新建住宅,所有基础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和安装费用都应包含在房价之内,除了在合同中明示在交房时另行收取的,都属于“未予标明的费用”。

  所以,除非购房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某项费用由购房者承担,否则购房者在入伙时或入伙后不承担。建议购房者最好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不得就合同约定应提供的设施向买受人收取任何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避免交房时发生不必要的争执。

  另外,购房者可以就每项收费要求开发经营者出具作为收费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否则可以拒绝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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