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第一案”东悦居业主笑到最后
历经四年终于“逼”开发商交纳187万元,但通过行政手段追讨的模式未必通用
昨日上午,五羊新城广场30层天台上,烈日暴晒。汗水刺痛了孙威力的眼睛,但他没有擦拭,坚持着向业主挥手致意。孙威力是东悦居业委会主任,他在四年前发起的“东悦居业主状告开发商欠缴专项维修基金”一案,被媒体称为“广州维修基金第一案”。十多天前,他接到房管部门通知:东悦居已有187万维修基金到账,并已划入指定账号。
但专家对这种追讨模式持保留态度,他们认为,它在维护业主利益方面实现了一个突破,但这种通过行政手段的追讨模式并非什么时候都能奏效。
“这场胜利是广大业主长期依法理性维权的结果,是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高度重视、依法行政的结果,也是社会各界全面支持、努力与帮助的结果。”
——东悦居业委会主任孙威力
诉讼之路
三年官司四个裁决回到起点
东悦居位于五羊新城寺右二马路北街,他们的房屋维修基金案,最初是由小区里一桩小得不能再小的电梯故障引发的。
2002年底,入住两年多后,住在高层的业主发现,电梯出了毛病。于是,他们去找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反映问题。但负责该小区的东华物管公司回复:要修可以,但要由业主掏钱来修。
这个答案让业主们失望,他们开始算账:按广州市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即按物业总投资的2%缴纳,整个东悦居房屋维修基金总额应达190多万元。业主们据此要求物管公司缴专项维修基金,然而,一切努力均石沉大海。
2003年8月,东悦居成立业委会,决定走法律诉讼这条路。业主李女士率先以个人的名义,状告开发商。一个月后,该案被原东山区法院受理。最初,区法院以诉讼主体不对为由,驳回起诉。但中院作出裁决称,李女士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于是,案件重新发回原东山区法院审理。2005年1月,原东山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宣判业主李女士胜诉,开发商应补缴原告3724元的专项维修基金。业主胜诉,在媒体的聚焦下,“广州维修基金第一案”满城瞩目。不久,开发商再度上诉。
2005年4月,广州中院二审时,双方律师庭辩激烈。业主认为维修基金应由开发商出,因为依据199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按物业总投资的2%,在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一次性划拨给业主委员会。
但被告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认为,维修基金应由业主缴交,依据是建设部1999年1月1日施行的《住宅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其规定:商品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2006年1月12日,广州中院进行第四次审理。庭审就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但终因法规冲突的问题没有解决,法院终审裁定:以现行法律法规对维修基金案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尚无具体规定,维修基金纠纷暂不具备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和处理的条件为由,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业主李女士的起诉。
终审裁定还认为,此事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前置处理为宜。
团结之力
56个小区追讨房管局介入
折腾了三年多,事情戏剧般从起点回归到起点。对于这个事实,孙威力不接受,其他业主也不接受,特别是对1998年10月至2003年9月之间购房的数十万业主而言。因为这一阶段正处于新旧法规交替期,原本应该如期缴交的房屋维修基金,而今拖欠缺口巨大,数额达数亿元。
这数十万业主,迟早也要面对维修基金的追问。于是,海琴湾等与东悦居情况相似的小区加入了追讨的行列。他们向法院起诉,他们请求市国土房管局行政处理。然而,法院均裁定该类案件不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市国土房管局也因为“行政主管单位是否有权对开发商进行起诉”尚存争议,只好坚持建设单位拒不缴交维修资金的,业主自行通过司法途径追索。
【评论】 【推荐】
【论坛】【大 中 小】【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