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超标都要纳税
缴存基数低于9081元,且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分别低于12%才免税
最高免税额为2179元
“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追踪
本报讯 (记者/张睿)广州市2007年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通知出台后,不少市民对于如何缴纳住房公积金才算在免税范围内仍旧存在许多困惑。记者昨日咨询地税部门后获悉,在这个缴存年度内,如果缴存基数超过了9081元,或缴存比例超过12%(不管单位还是个人),则超额缴存的那部分公积金,都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个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高的免税额应为2179元。记者还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该中心将和地税部门在本周共同解答职工的疑问。
广州市地税局昨日转发《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穗财法[2007]63号)(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还强调,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按照《通知》要求,只要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两个条件中,有一个条件超标,超额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就要纳入到职工工资总额中计征个税。由于去年广州市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为3027元,按照《通知》要求,则最高免税缴存基数为3027元×3=9081元;而单位和个人的最高免税缴存比例则为12%。
市地税局负责人还强调,因缴存基数超标和缴存比例超标而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要分别计算,并计入工资总额计征个税。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超过的那部分也要纳入个人工资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记者帮忙算账
三种情况须缴税
记者分三种情况帮纳税市民算一笔账。一是基数超额但比例未超标,二是基数未超额但缴存比例超标,第三种是缴存基数超过9081元,缴存比例也超过12%的“双超标”。
情况一
基数超额比例未超标
一是基数超额,但比例未超标的情况。例如,如果一名职工,其本缴存年度的月缴存基数为广州职工缴存基数的最高上限15135元,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都缴存8%。此时,该职工需要有(15135-9081)×8%+(15135-9081)×8%=968.64元的部分会被纳入工资中征税。
情况二
基数未超额缴存比例超标
二是基数未超额,但缴存比例超标的情况。又分为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都超标或是一方缴存比例超标两种情形。例如,一名职工,其本缴存年度的月缴存基数为5000元,但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都为20%,则该职工需要有5000×(20%-12%)+5000(20%-12%)=800元的住房公积金要计入工资总额征税;如果该名职工单位只缴存12%以下比例,而个人缴存了20%,则要有5000×(20%-12%)=400元的住房公积金要计入工资总额征税。
情况三
基数逾9081元
缴存比例超12%
第三种情形相对复杂,即缴存基数超过9081元,缴存比例也超过12%的“双超标”情形。
例如,一名职工本缴存年度的月缴存基数为10000元,且单位和个人缴存的比例达到20%。这个时候,这名职工有两部分超额的住房公积金需要纳入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部分是缴存基数超过9081元之后,超额基数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即(10000-9081)×20%+(10000-9081)×20%=367.6元;另一部分,则是缴存比例超过12%的那部分住房公积金,即10000×(20%-12%)+10000×(20%-12%)=1600元。超出额度和比例的367.6+1600=1967.6元都纳入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一名职工的缴存基数在9081元以下,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也均在12%以下者,则其全额住房公积金都可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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