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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xx家园开发商状告购房者要求解除《认购书》一案昨日有了结果,海珠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指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楼宇认购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楼宇认购书》中明确xx庭未出预售证,并承诺在预售证出后7天内交纳首期房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为此支付了10000元定金,由此可见,双方签订的《楼宇认购书》实际上是被告以定金担保将来与原告订立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关于此类预约合同订立的禁止性规定,这份合同的订立不符合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故原告要求确认《楼宇认购书》无效,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详细] [评论]
认购书有无法律效力
  《房屋认购书》不同于《预售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没有详尽的条款,仅仅确定买卖双方的意向,但并非没有效力。[详细]
律师解释
律师三人行
  签订认购书的当时没有房屋预售证,所签订的认购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认购书是合同,决定合同的效力应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认购书没有违反了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里面的强制性规定,没损害集体和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该认定为有效。[详细]
发展商为更高房价可以随意撤消认购书
  经过近3个月的协商和等待,XX集团数十名不退定业主要求以原价购买XXXX原认购单位的期望,至今越来越渺茫。他们本来准备以法律途径解决此事,准业主刘先生却收到了法院传票——XX集团于5月初已经起诉了他。[详细] [评论]
  预售证取得之前,《楼宇认购书》有没有法律效力?楼价上涨后,开发商将购房者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其签订的《楼宇认购书》,准业主所受的损失能否得到弥补?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XX家园”开发商状告购房者陈先生,要求解除一年前所签《楼宇认购书》一案。[详细] [评论]
消费者撤消认购书则要被没收定金
  杨先生就自己选中的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双方约定,杨先生于签订认购书之日起4天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首期房款。杨先生若未按期签合同或未按时交付相关款项,开发商有权将杨先生认购的商品房另行出售并不退还定金。 [详细] [评论]
新 浪 调 查
1 买房时遇到只能签认购书你选择:
冒险签了认购书再说
暂时放弃买房
视情况而定
不知道
2 你怎么评价认购书:
一纸空文没有法律效力
只对发展商有好处
能优先买到便宜好房子
不知道
3 对于发展商撤消认购书的行为,你认为实质是:
发展商见利忘义
购房者心态问题
政府监管不到位
中国普遍存在的法律真空
以上皆是
 
认购书纠纷的实质
  明知开发商没有开发手续办不了产权,明知有关部门已经下达了停售通知,仅仅因为“便宜”,老百姓仍对长春紫金苑小区趋之若鹜,几百套房子不到一年时间大部分售出。结果,买来的房子长期无法入住给业主带来无穷烦恼。 些低收入群体表示无法承受房价上涨的压力,因此手续不全的“低价房”“顶账房”成了他们的首选。[详细] [评论]
点 评
  以认购书的形式去买房,是没有多少法律保障的,或很多人不明白这个道理,但是明知山有虎偏往虎山行的人也不少,折射了中国社会整个非理性的购房心态。[评论]
认购书纠纷的背后
  由于内部认购行为属于开发商自身经营范畴,买卖双方的行为不在政府部门的监管下进行,有关部门很难发现开发商是否有内部认购, 做了一年多乙方的城启集团又当了一回甲方,该集团继今年3月中旬向几百名准业主发出关于“退订”的通知后,又于前不久将拒不退订的业主刘某告上法庭。 尽管内部认购被宣布为违规,但是,不少开发商仍旧青睐这种储客方式,而购房者也都习惯性地接受了这个潜规则。城启告业主这一事件,折射出了内部认购的风险和隐忧。[详细] [评论]
点 评
  内部认购是相对与没有取得预售正证而言的,没有预售证的楼盘不得买卖已经是铁律了,仍然出现现在的认购书纠纷,不能说不是政府监管漏洞。[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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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购书在法律上的无效是一早设定和预知的,发展商在未来的争议案件里早已完全处于主动有利的地位,准业主则处于被动不利的局面;而且发展商也清楚法律是无情的“铁面包公”,法律既定强调的是执行,一旦法院的判决下来,发展商只需向准业主退还定金,不需支付任何成本就可达到了解除认购书的目的。 提出一个问题,那就是:发展商精心制作的认购书既然从签定之时就设计为无效协议,那么,为什么大家还拼着老命签字、盖章,等着以后捧到法院打这无聊官司呢 ……[详细] [评论]
   我不是法律专家,但总觉得发展商的这种行为无论是公理还是法律,都不应当认同和支持。明知道是无效的认购书还要买家签署和交付定金,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购书难道不是发展商与消费者双方签署的法律文件吗?为什么法律可以被发展商玩弄与鼓掌之间?为什么发展商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想让其有效就有效、想让其无效就无效?而消费者却无以抗争,只能逆来顺受、任人宰割呢? 法律应当是铁面无私的,既不应当偏袒消费者,也不应当偏袒发展商。 ……[详细]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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