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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南沙区开展“货币加物业”兑现村留用地推进旧村庄更新改造工
来源:广州市南沙区城市更新局2021-04-12 11:08:05
摘要
关于南沙区开展“货币加物业”兑现村留用地推进旧村庄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做好村留用地兑现工作,促进被征地村集体经济发展,同步统筹谋划开展旧村庄更新改造,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优化产业结构, 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货币加物业” 兑现村留用地(以下简称“村留用地开发”)推进旧村庄更新改造工作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村留用地开发推进旧村庄更新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基础数据调查,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集体民主决策及协助招商引资等工作;各镇、街应加强村留用地开发与旧村庄更新改造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二、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城市更新局)是区城市更新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同步谋划、空间联动、利益均衡”的原则,统筹实施村留用地开发推进旧村庄更新改造工作,对村留用地开发和旧村庄更新改造的时序安排、空间结合、利益分配等重要内容进行统一规划,整体策划。

为加快推进村留用地开发和旧村庄更新改造工作,加强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协调和联系,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入同一合作企业参与村留用地开发和旧村庄更新改造。

三、村留用地开发推进旧村庄更新改造前期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四议两公开”等公开透明方式进行集体民主决策,表决同意以“货币加物业”形式兑现村留用地,并同意同步开展旧村庄更新改造;改造申请主体可为行政村或自然村,拟开发留用地应是未开发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同时须符合城乡规划。拟开发留用地符合城乡规划, 具备进行“货币加物业”兑现村留用地条件但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先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做好基础数据调查及成果认定工作, 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政策宣传和改造动员,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加快推进基础数据调查等旧村改造基础性工作。
(三)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城市更新局)负责统筹做好基础数据综合确认与核查工作,委托具备城乡规划编制乙级或以上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旧村改造成本核算及留用地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旧村庄实际, 根据基础数据核查成果、旧村改造成本核算成果以及村留用地开发建设量等综合成果,组织编制村留用地开发结合旧村庄更新改造“一村一策”统筹结合方案,提出实施建议,对改造范围、改造时序、开发模式、开发强度以及功能规划、产业布局等内容提出具体实施要求,并按程序上报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该项编制服务费用作为前期费用,纳入旧村庄更新改造成本。
各镇、街可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统一招商引入有实力、有经验的村留用地投资开发意向企业和旧村庄更新改造合作意向企业。
(四)各镇、街应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经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统筹结合方案,制定项目招商文件,统一选取合作企业参与村留用地开发和旧村庄更新改造。在有利于促进旧村庄更新改造的前提下,村留用地可按“货币加物业”政策先行开发建设,并为旧村庄更新改造预留安置房源、车位等有利于促进旧村庄更新改造的条件。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留用地招商文件、旧村改造合作协议中与合作开发企业约定,旧村改造实施方案须经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批复;合作开发企业需承诺在3年内与改造范围内全面改造的村民(含村改居后的居民和世居祖屋权属人)总人数的80%以上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村留用地开发”商品房办理预售许可和房屋初始登记等手续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必须在50%以上。
四、旧村改造基础数据调查及核查工作按照《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办法》(穗更新规字〔2016〕3 号)、《关于加快推进旧村改造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的通知》(穗南更新函〔2017〕64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旧村改造引入合作(意向)企业工作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89 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穗更新规字〔2018〕1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旧村改造成本核算按照《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56 号)、《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穗更新规字〔2017〕3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货币加物业”兑现村留用地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在我区试行“货币加物业”兑现村留用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国房南开〔2012〕127 号) 规定执行。
八、旧村改造工作按照《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第 134 号)及其配套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 号)等政策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列入整体搬迁范围的旧村庄不适用此通知,其村留用地开发仍按照穗国房南开〔2012〕127 号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城市更新局
2018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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