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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黄埔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政府产业用房、用地管理规定
来源: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04-12 11:37:58
摘要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政府产业用房、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政府产业用房、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政府产业用房、用地管理规定》已经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2020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城市更新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


附件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政府产业用房、用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开展省“三旧”改造改革创新试点的复函》《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开展省“三旧”改造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方案备案的函》和《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关于加快省“三旧”改造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若干措施》等系列文件,为加大我区“三旧”改造对产业发展支持力度,提供更多产业载体,增加产业用房、用地供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范围内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或以旧村为主的成片连片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旧村改造项目)。
    第三条  政府产业用房是指在旧村改造项目中由改造主体建成后以成本价移交给政府用于发展主导产业、征地拆迁安置、吸引专项人才的用房;政府产业用地是指改造主体无偿移交给政府收储的用地。
    第四条  政府产业用房、用地的配建、配置比例为:
    原则上政府产业用房配建计容建筑面积=旧村改造项目建新区总用地面积×0.05
(注:0.05为容积率)
    原则上政府产业用地配置总用地面积=(旧村改造项目建新区总用地面积×0.05)÷所在项目商业地块平均毛容积率
    第五条  旧村改造项目改造主体原则上须结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自身实际改造条件,选择用房或用地的其中一种方式进行交付。
    第六条  旧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中应明确政府产业用房或用地的选址、规划指标等相关内容。政府产业用房、用地的选址均应交通便利,有独立的出入口,易于运营管理,符合相关产业的建设规范,并提供相应的基础及公用设施的保障。政府产业用房、用地所在地块毛容积率不得高于所在项目商业地块平均毛容积率。
    第七条  政府产业用房原则上由区国资部门负责接收,移交成本价按照本项目批复实施方案中相关的建安成本单价核定,所涉及的相应土地出让金由改造主体在融资区出让时一并缴交,后续在政府产业用房建成移交时,由接收单位返还给改造主体。
    政府产业用地原则上由区土地储备部门负责收储,无偿移交政府使用。
    第八条  改造主体应在实施方案提交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正式批复前,与政府产业用房接收单位签订移交承诺书,由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指导产业导入工作;或与区土地储备部门签订土地收储协议,交地的标准为净地(包括地上房屋已拆除地上山坟、管线、地下管线已迁改等),权属清晰并根据规划需要落实土壤检测修复及平整工作。
    第九条  政府产业用房、用地移交承诺书应包含移交价格、土地出让金缴交主体、建安标准、交付时限、产权登记要求、税费承担约定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政府产业用房的单体报建方案应经接收部门或单位审核同意。装修标准原则上不低于该项目复建物业的装修标准,如另有特殊产业装修要求则由改造主体与接收单位在移交承诺书中补充协定。
    第十一条  政府产业用房、用地由改造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并建设或移交。项目分期建设的,政府产业用房、用地原则上应安排在首期。
    第十二条  改造主体应配合办理政府产业用房的相关房屋过户及登记手续;配合办理政府产业用地的相关土地移交、收储或出让手续。
    第十三条  政府产业用房、用地移交过程中所涉及的属于改造主体和接收单位分别应交纳的税费,采取分别承担的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  改造主体应定期报送政府产业用房建设或用地移交进度,区城市更新部门应会同相关接收部门或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监管协议和移交承诺书对政府产业用房建设或用地移交实施全程监管。未符合相关要求按时按质按量推进的,可根据有关条款追究改造主体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本规定实施前已批复旧村改造实施方案且明确需移交政府产业用房、用地的项目,须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与区相关接收单位签订移交承诺书并严格落实,移交成本价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13号)中相关的建安成本单价核定,已缴交的土地出让金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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