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第一条 制定目的
根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主导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核查),规范管理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意向合作改造企业提前介入调查工作,保障基础数据调查成果客观真实,按照公平公开原则,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已纳入市或区城市更新年度计划,2019年10月31日前(含2019年10月31日)未按程序发布数据调查、核查招标(采购)公告且未委托开展数据调查、核查工作的城市更新项目。
第四条 资金来源
项目基础数据调查(核查)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出资,纳入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预算,新龙镇范围内项目基础数据调查(核查)所需经费由新龙镇财政自行负担。
第五条 服务单位
项目基础数据调查服务单位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通过摇珠方式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采购招标进入“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单位库”(以下简称“单位库”,附件)的12家正式服务单位(详见附件)确定。
项目基础数据核查服务单位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通过摇珠方式从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城市更新规划研究院、(主)广州市房地产测绘院(广州市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成)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等3家服务单位确定。
第六条 回避制度
(一)若项目预估总用地面积超 6平方千米的项目,按照国家测绘保密相关规定,未达保密要求的单位不参与摇珠分配。
(二)若项目预估总建筑面积超 200万平方米(不含 200万平方米,按照国家测绘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具有最高测绘资质仅为乙级的单位不参与摇珠分配。
(三)基础数据核查项目核查单位不得核查本单位(含联合体成员)曾参与调查的数据成果。
第七条 暂停分配
服务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暂停参与项目分配:
(一)自本指引印发之日起服务单位通过摇珠方式分配有2个基础数据调查(核查)项目尚未基本完成的(基础数据调查项目尚未基本完成是指基础数据调查项目现状房屋测量数据尚未正式公示且公证处尚未出具现状房屋测量公示的公证书;基础数据调查核查项目尚未基本完成是指区城市更新部门尚未就项目基础数据核查服务单位出具该项目核查报告征求职能部门的意见);
(二)其它按合同约定应暂停的情形。
第八条 监管实施
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负责监督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本指引开展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核查)服务单位选定工作。未按照本指引开展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核查)服务单位选定工作的,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不受理该项目基础数据成果的审查工作。
第九条 实施时间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限期三年。对于2019年11月1日前,已经按程序发布数据调查、核查招标(采购)公告或已委托开展数据调查、核查工作的,可继续由原方式确定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单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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