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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全面改造项目实施审批“流程再造”工作指引
来源: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04-12 14:23:33
摘要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全面改造项目实施审批“流程再造”工作指引(试行)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全面改造项目实施审批“流程再造”工作指引(试行)》已经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城市更新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25日

附件: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全面改造项目实施审批“流程再造”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加快省“三旧”改造改革创新试点工作若干措施》(穗埔府〔2019〕10号)中“快批、快拆、快建”等要求,进一步优化城市更新项目实施阶段涉及的的国土规划、建设施工等审批流程,从“顶层设计、流程再造”着手,以问题为导向,按照城市更新项目实施阶段提升审批效率与严格监管相结合、安置区及公建配套优先建设的原则,结合省“三旧”改造改革创新试点及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全面改造项目(下称“城市更新项目”)。
    第三条  城市更新项目参照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参考企业投资建设的工业和仓储用地项目的承诺制信任审批实施办法相关文件执行,对于标准明确或通过制定标准进行管理的审批事项,项目改造主体签订承诺书,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诺限期提交材料、按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的,审批部门即以承诺书为依据办理相关许可事项。
    第四条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阶段推行容缺审批和并联审批,适用市、区重点建设项目政策保障措施,项目涉及的国土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称“控规”)调整、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等手续报批并行同步办理,并按照区“企业有呼,部门必应”政策执行。
    第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的控规调整经区城市更新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上报审批;如项目所在区域控规正在同步进行修编和报批,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实施方案纳入该区域控规一同上报审批。
    第六条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和控规调整方案实行并联审批制度。涉及控规调整的且实施方案未批复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将实施方案与控规调整必要性论证报告、控规调整方案相结合同步编制,并联开展相关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和控规调整方案分别通过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区城市更新专业委员会审议的,改造主体应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该实施方案及控规调整方案规划指标提前办理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其中,项目已纳入改造年度计划且取得区同意改造思路意见或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项目改造范围内现场达到施工条件的安置区或公建配套地块,经专家预审通过且项目改造实施方案通过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二级会议审议后,改造主体应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办理预规划设计条件(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以及到区住建部门办理临时施工复函(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允许先行开展基坑开挖和土方工程施工。改造主体需承诺确保施工安全,并承诺在限定时间内(原则上不超过半年)补齐规划设计方案等其他施工手续入案资料,否则不得开展后续施工工作。
    第八条  纳入旧村改造范围的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经区城市更新部门函复确认与实施方案规划基本一致(改造后作为复建集体物业)的前提下,允许参照留用地或村级工业园政策,完成拆迁后以村集体名义先行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区住建部门等部门单独办理规划报建和施工建设手续,其建设量及改造成本按旧村改造相关规定纳入旧村改造平衡。
    第九条  在区审批权限范围内,纳入改造年度计划且取得区同意改造思路的意见或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的旧村改造项目涉及标图建库补录、完善历史用地手续、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手续、“三地”报批、农转用、留用地指标办理、征地(或退征)等相关用地报批手续的,经村集体表决通过后,允许与实施方案同步办理相关用地报批手续(单项手续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农转用手续的,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区城市更新部门结合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农转用范围后开展用地报批工作。如上述报批手续涉及市审批权限,按市相关要求执行。
经第八条、第九条审核同意使用的留用地自即日起停发留用地补贴。
    第十条  旧村改造项目建新范围在完成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手续后,改造主体通过承诺方式先行申请办理用地结案(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再按程序办理相应地块的土地供应,该地块在全部注销原土地、房屋产权登记后再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经区城市更新部门明确的改造主体凭城市更新批复文件(或已通过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实施方案)以及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应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办理设计方案审查。其中,旧村改造项目安置区及公配设施用地属于建设用地的,可先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建设用地手续资料,地块供地手续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明等以承诺方式后补)等规划报建及后续施工许可手续;设计方案审查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审批手续合并开展(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如设计方案涉及城市景观审查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提交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城市景观专业委员会审议前以带条件方式先行出具设计方案审查复函,改造主体凭该复函提前向区住建部门申请临时施工复函(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城市景观审查工作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  旧村改造项目改造主体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时,在确保安全且公配、安置区先行实施的前提下,若因少量未签约留守户导致影响建设手续办理的,根据动迁实际情况和规划情况,在取得属地街镇、区城市更新部门同意意见后,在保证项目城市更新批复、公建配套等内容不变,不影响项目规划建设方案的情况下将单个红线地块划分成若干分地块申请办理用地、规划及施工许可等相关许可事项,以支持项目加快施工建设。同时,改造主体需出具单个分期红线划分地块的实施时序及完成时限承诺(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  若涉及申请办理“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事项,改造主体应选择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并联办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相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开工前并行受理,不作为项目建设审批或核准条件。
第十五条施工图按照联合审图开展(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确认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等上传全市统一的审批监管平台,取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住建、规划、消防、人防等部门按法定职责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六条  旧村改造项目安置区划拨到改造公司的,改造公司在完成安置区初始登记手续后,由街镇会同村经联社(或合作社)按经表决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及相关补偿安置协议审核,再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将回迁房不动产权登记确权手续办理至村集体或村民名下(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改造范围内存留古树名木的,坚持以保护为基本原则,项目改造主体应编制古树名木连片集中保护方案,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按规定予以办理古树名木连片集中保护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城市更新批复文件可作为提前办理其他部门审批手续依据,如不涉及调整改变城市更新批复和实施方案中已明确的事项和指标,或相关城市更新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无需城市更新部门重复出具确认意见。旧村改造项目在享受本指引中关于供地、建设手续等便利政策前原则上需按规定足额缴交当期复建安置监管资金。
    第十九条  审批部门和相关街镇应建立监管机制。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被许可人在信任审批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承诺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未履行承诺或者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取消申请人“承诺资格”,申请人在我区三年内不再适用信任审批;情节严重的,报区政府取消其参与该城市更新项目的资格并予以清退,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区城市更新工作,并由其承担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本指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区相关职能部门在本指引规定的框架范围内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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