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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1-04-12 11:26:49
摘要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城市更新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0月16日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深化省“三旧”改造改革创新试点成果,用党建引领城市更新全过程,在“好”字基础上深化“快批”、强化“快拆”、优化“快建”,有序、优质、高效推动我区城市更新工作,确保全区决胜三年完成旧村拆迁攻坚任务,加快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优化审批
    (一)弹性调控年度计划。纳入区决胜三年完成旧村拆迁攻坚计划的项目视同为纳入市、区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可作为项目实施方案审批的依据。项目改造主体在严格按照上层次规划管制要求编制实施方案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新范围进行调整。
    (二)方案审批“三合一”。城市更新项目可免予编制片区策划方案,直接编制改造实施方案,并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同步推进、并联审批。如涉及教育、医疗、民政等公配需要统筹的,应同步编制专项设施统筹方案。
    (三)优化控规编制流程。改造实施方案经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二级会议审议通过的,如所在区域尚未编制控规或正在进行控规修编工作,由相应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实施方案纳入该区域控规一同编制审批。
    (四)优化旧城数据调查。旧城改造项目的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工作由所辖街镇负责,向区财政申请相关经费,通过摇珠方式从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单位库中确定服务单位。对经产权登记的建筑,以土地权属和用地证明文件、房屋产权登记查册表等资料为准,免于进行实地测量;对未经产权登记且非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开展实地测量及外业复核工作。
    (五)优化标图建库复核。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前的标图建库有效性可由改造主体委托相关编制单位进行复核,核出标图建库存疑的面积,如其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可以用方案中结余的改三奖一指标、超标三地,或村历史留用地指标欠账、预支留用地指标解决的,可先行批复项目实施方案。
    (六)允许单一权属改造。原规划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商服、办公性质的国有用地的上盖建筑物土地利用强度较低、不符合城市规划功能定位和要求的,如为单一权属人拥有且符合标图建库条件的,可参照旧厂房改造政策采用自行改造、政府收储或两类相结合的改造方式实施更新改造。
    (七)提高议事表决效率。除启动改造意愿表决以外,允许实施方案(含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留用地纳入改造范围、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等表决未完成的旧村改造项目,可先行提交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但相关表决工作必须在实施方案正式批复前完成。用地确权在经联社名下但实际改造范围内仅涉及部分合作社的旧村改造项目,允许经村经联社成员代表表决同意率达80%以上并按规定公示后,由改造范围内合作社按规定开展旧村改造公开引入合作企业、实施方案批复生效等相关表决工作。
    二、强化统筹
    (八)统筹开展专项评估。城市更新项目如需编制交通、环境、安全风险、社会风险等专题评估报告,可由所辖街镇统筹组织按程序编制片区专题评估报告,作为片区内各个城市更新项目编制实施方案、控调方案的依据。
    (九)统筹配建教育设施。知识城片区(包括九佛街、龙湖街、新龙镇)旧村改造项目若用地确实紧缺的,教育设施生均用地面积可按《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规定不低于中心城区生均用地面积的120%配置。旧村改造项目若编制实施方案中的居住用地平均净容积率控制在5.3以内时无法配置学校或只能配置“麻雀”学校的,可由所在街镇牵头,会同区教育和相关职能部门在街镇范围内按相关规划要求统筹教育设施,相关统筹费用可纳入旧村项目改造成本。
    (十)统筹规模指标腾挪。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的情况下,允许以街镇为单元,按照“街镇统筹、总量平衡、增减挂钩”原则,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腾挪调整。项目实施方案的土规修改专章经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初审同意后,旧村庄更新改造方案在符合其他审查要点的前提下可先行批复。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且建新方案获批的,允许先行用地。
    (十一)统筹拆迁建设工作。大力实施城市更新改造2.0,瞄准“高精尖”导入高端产业,紧盯“烟火气”建好民生项目,建出高颜值。各街镇应确保核心区域、重点路段、重要节点优先改造,结合上层次规划管制要求和用地手续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拆迁建设的区域和时序。对拆迁建设任务完成突出的项目,优先研究、优先上会、优先批复实施方案,并给予用地指标奖励支持、村集体物业权益面积奖励。
    三、确保快建
    (十二)助力企业资金周转。旧村改造项目允许安置区和融资区同步建设。已签订融资区预售监管协议且使用经区城市更新部门批准的账户作为预售监管账户的改造项目,通过出具承诺函,承诺按区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置区和公配设施建设交付的,允许先行申请办理融资区部分商品房预售手续。
    (十三)灵活调整加快实施。旧村改造项目完成控规调整后,在承诺不影响项目建设时序和规划建设方案的情况下,可依据项目拆迁、建设进度,以规划导则地块为划分基础申请规划条件,由改造主体按经区城市更新部门同意的划分方案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程序申请办理。
    (十四)容缺受理首开施工。旧村改造项目安置区和公配地块可提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说明或纳入标图建库材料作为用地手续,按市优化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2.0 版)或区城市更新全面改造项目实施审批“流程再造20条”规定申请办理土方开挖和基坑支护阶段的施工许可(含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并允许开展土方开挖及外运工作。改造主体承诺将来按规划进行拆除,经报备属地街镇,以不出现图斑为原则,可先行建设签约中心、回迁样板房和老人临时安置区。
    (十五)创新弃产房屋处置。在旧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上会前,改造主体与村民签订弃产协议的,可将规定标准内的弃产补偿费用纳入改造成本,对应的弃产房屋面积不再予以复建。旧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允许不高于复建总量30%的房屋弃产,弃产房屋应在安置区中划分独立区域整体(需整栋)集中进行规划建设,在确保满足项目安置回迁需求,以及按规定完成用地“集转国”手续和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可参照融资区商品房办理预售许可手续并对外销售。
    (十六)推动行政裁决实施。在取得省市有权机关授权同意后,旧村庄更新改造房屋搬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改造主体与被补偿人经协商对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一方当事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按本区行政裁决办法申请行政裁决。
    四、严格监管
    (十七)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各街镇负责建立健全“三旧”改造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扬尘防治“6个100%”等监管制度和措施,督促改造主体选取具备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拆除作业;并加强对拆除现场日常监督管理和巡查执法,杜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扬尘污染问题。
    (十八)加强文物古树保护。各街镇须督促城市更新项目在动迁前做好改造范围内的文物(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文化保护对象(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线索)保护方案编报工作,同时开展日常监督、巡查和现场保护,坚决制止、杜绝损坏或拆除受保护的建(构)筑物行为;改造范围内存留古树名木的,坚持以保护为基本原则,项目改造主体应编制古树名木连片集中保护方案,由区绿化主管部门牵头协调解决古树名木连片集中保护审批手续问题。
本措施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区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在本措施印发实施后制定相关配套实施细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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