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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旧村改造项目整合国有用地旧厂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开发区城市更新局2021-04-12 14:15:13
摘要
关于明确旧村改造项目整合国有用地旧厂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街镇:

    为规范旧村改造项目整合国有用地旧厂房的问题,现将有关流程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国有用地旧厂房纳入旧村改造的前提条件为双方签订框架协议等书面文件,在旧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报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前,国有用地旧厂房权属人须就该用地纳入旧村改造事宜与旧村改造主体签订框架协议等书面文件,明确国有用地旧厂房同意纳入旧村改造,并同时明确补偿原则性标准,否则不予纳入旧村改造项目建新范 围。
    二、整合国有用地旧厂房的补偿标准。
    (一)可参照《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 (穗更新规字〔2017〕3 号)第八条,旧村庄改造范围内集 体经济物业复建总量采取按现有建筑面积或用地范围两种 方式核定。
    1、以现有建筑面积方式核定的,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合 法建筑面积按 1:1 核定复建量;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的无合法证明的建筑,按照现有建筑面积 2:1 核定复建量,剩 余面积可按房屋建筑成本补偿计入改造成本;2009 年 12 月 31 日后建成的违法建筑,不予核定。
    2、以用地范围方式核定的,包括纳入旧村庄改造范围 的村级工业园、堆场、货仓、露天停车场等用地,参照《广 州市旧厂房更新实施办法》有关村级工业园的相关政策,即 按现有用地面积和容积率 1.8(毛)计算权益建筑面积,其 建安费用由村集体自筹,不计入改造成本。
    改造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核算村集 体经济物业复建总量。纳入旧村庄改造的现状合法建设用地 属于已批准未建或已建但尚未达到已批准建设规模的情况, 可按批准建设规模补足复建集体经济物业权益建筑面积,其 建安费用由村集体自筹,不计入改造成本。    
    (二)可根据《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 (穗更新规字〔2017〕3 号)作为整合周边地块费用,相关 费用按照政府土地储备有关规定评估。
    特此通知
广州市开发区城市更新局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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